第一条 适用对象:
1.县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民生工程的各类登记审核;
2.老弱病残及其他身份不便的特殊人群;
3.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抵押登记;
4.企业之间的转移登记;
5.其他需要给予照顾的服务对象。
第二条 服务内容:
1.主动引导,优先办理。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由咨询台工作人员引导至“绿色通道”窗口给予优先受理办理;
2.专人协助,提供指导。根据业务需求,中心可安排专人协助办理业务相关手续,做到提前介入、全程指导,或享受“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等无需久候的服务;
3.接受预约,延时服务。符合“绿色通道”服务条件的对象,工作人员应事先或当即接受申请人预约,根据约定时间受理业务,主动延长服务时间,直至把预约事项办理完毕或根据情况开展“上门服务”等服务措施。
第三条 服务原则:
1.便民服务原则。对于适用“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应当给予优先受理;
2.从简从快原则。对开通“绿色通道”的事项或项目,窗口工作人员应从急从快办理,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办理和加强业务协调。
第四条 绿色通道程序:
1.申请绿色通道的企业和个人,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预约“绿色通道”;
2.工作人员受理预约登记后,在1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约定“绿色通道”等事宜。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本中心将终止或暂停“绿色通道”服务:
1.证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
2.中心认为有必要终止或暂停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凡不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要求的,不得以“绿色通道”名义规避中心统一按号受理业务的要求。
第七条 各窗口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对“绿色通道”服务制度的相关要求,并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