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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4 22:07 大 中 小
处罚依据 |
《矿产资源法》第19条、第40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8条 《行政处罚法》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
处罚程序 |
一般程序: 立案及批准。制作《地矿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制止违法行为。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的,制作《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调查。制作《地矿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讯问笔录》;现场勘验;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可以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提交《地矿行政处罚案件鉴定书》;制作《地矿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审批。制作《地矿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决定审批表》,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签署处理意见。 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地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地矿行政处罚案件陈述申辩笔录》。 送达。制作《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受送达人。 结案、归档和备案。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案卷》,归档保存;结案报告副本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矿山企业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可以当场填写《地矿行政案件现场处罚决定书》和开具罚没收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国土部门作出吊销采矿许可证、3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国土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
处罚时限 |
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立案后60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