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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时间:2023-01-16 09:48       大    中    小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联合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调查监测成果统一管理的总体要求,规定了成果汇交、保管、发布、共享、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全面推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统一规范成果共享应用奠定了制度基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重点内容?起到什么作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统一数据成果管理应用,是推进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的重要内容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的基础数据,是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统一数据成果管理应用、统一信息发布和共享服务,既是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推进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的重要内容,也是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要求。”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自然资源统一调查改革前,受调查监测工作分头组织开展的影响,调查监测成果分散在各项目承担单位保管,成果应用时需要协调多家单位,统筹管理难度较大,调查监测成果管理责任不清晰,调查监测成果共享利用效率和监督管理效能不高。自然资源部组建后,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制度”的决策部署,研究构建了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中对调查监测成果管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明确建立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制度,要统一数据成果管理应用,充分发挥调查监测成果作用和效益,要统一信息发布和共享服务,确保自然资源基础数据的权威性。

          《办法》充分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围绕“统一数据成果管理应用”这一目标,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统一管理进行制度设计。二是坚持系统观念,对调查监测成果汇交、保管、发布、共享和利用等各环节均作出制度性安排,系统推进调查监测成果全面管理。三是坚持责任导向,明确划分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调查监测组织部门、成果保管单位、成果需求部门(单位)等各方责任。

          坚持系统观念,规范调查监测成果汇交、发布、共享、利用和监督管理 

          “过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根据相关部门、司局、单位需求,通常按需提供,缺乏统一管理和制度性要求。”该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从成果汇交、发布、共享、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入手,以制度化措施全方位推进调查监测成果统一管理。

          一是实行调查监测成果汇交制度。《办法》明确调查监测成果按照“谁实施、谁汇交,谁组织、谁接收”的原则,自调查监测工作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汇交至组织调查监测工作的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同时,明确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接收的技术核验合格的调查监测成果,应当同步建立副本,于30个工作日内汇交至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方调查监测组织部门将接收的调查监测成果统一编号,整理形成成果目录,于30个工作日之内报上一级调查监测组织部门。所有调查监测成果最终将统一汇交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监测成果目录采取“下延一级”管理,为调查监测成果统一管理奠定基础。

          二是完善调查监测成果发布、公开管理。《办法》明确调查监测成果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由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发布。横向上,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按相关法律法规或职责分工,由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审核或上报国务院;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成果,由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共同审核。纵向上,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调查监测成果,逐级向下依次发布、公开;地方调查监测成果的发布、公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权限并审核批准。

          三是规范调查监测成果共享审查。《办法》明确调查监测组织部门负责对调查监测成果共享利用申请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供或对外共享调查监测成果。经审查批准后,成果保管单位方可与需求部门(单位)办理数据使用手续,提供共享数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化应用申请,由调查监测组织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依法按程序办理。

          四是规范调查监测成果利用监督。《办法》明确成果需求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全面客观使用获取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成果使用应全过程管理,严格限于成果申请用途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成果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同时,明确调查监测成果需求部门(单位)的成果应用情况,应当及时反馈,由成果保管单位定期评估应用效果,报调查监测组织部门。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调查监测成果共享利用行为。

          五是强化调查监测成果监督管理。《办法》从两个方面明确监督管理责任,一是明确调查监测成果监督管理责任。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负责全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监督管理,制定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查监测成果的监督管理。二是建立调查监测成果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调查监测成果管理监督检查,对成果汇交、保管、发布、共享和利用等情况进行通报。

          充分发挥数据价值,深化共享应用,赋能自然资源管理 

          “数据是关键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数据,其共享与广泛应用是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的根本目标。调查监测成果数据价值,最终要体现在调查监测成果的共享应用服务效能上。”该负责人介绍,为充分发挥调查监测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办法》从制度规定、共享方式、共享流程及信息化支撑建设要求等方面,明确了调查监测成果共享应用要求。

          一是建立调查监测成果共享应用制度。《办法》明确列入成果目录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数据,应当在政府部门间、系统内单位间无偿共享。调查监测成果数据在内容、时效性等方面能够满足需求的,应当充分共享利用,原则上不重复开展调查监测工作。同时,明确经脱密脱敏后的调查监测成果,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开,推动调查监测成果社会化服务;对主动公开共享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申请社会化应用。

          二是深化推进调查监测成果广泛共享应用。《办法》明确,主动公开的调查监测成果,依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部门政府网共享利用服务系统共享。具体工作实践中,在部内应用方面,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各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统一数据服务,支撑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与修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自然资源日常管理;在部门间共享应用方面,推进共享应用机制建设,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服务、主动推送等方式,积极支撑各部门的日常应用需求;在社会化服务方面,依托门户网站建成国土调查成果共享应用服务平台,公开经脱密脱敏后的调查监测成果,并鼓励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利用调查监测成果开发研制形式多样的数据产品,满足社会公众的广泛需求。

          此外,《办法》还从4个方面明确了调查监测成果保密管理的要求,确保调查监测成果共享应用安全。

          抓好《办法》贯彻落实,提升调查监测成果管理规范化水平 

          该负责人强调,《办法》的印发,对规范管理调查监测成果、促进成果广泛共享应用、提升成果支撑服务效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将贯彻落实《办法》、加强调查监测成果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推进调查监测成果广泛共享应用,全面提升本地区本单位调查监测成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办法》从全国层面对调查监测成果管理作出制度性安排,为保证普适性,部分规定相对比较原则。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对《办法》中提出的调查监测成果汇交、保管、保密管理、脱敏脱密处理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具体要求和措施,推进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各项措施扎实落地。部、局层面也将适时总结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工作中采取的实践做法,凝练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国全面加强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同时,各地各单位要对现行的调查监测成果管理的各项制度性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尽快推进“立、改、废”工作,确保调查监测成果管理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