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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1 16:31 大 中 小
1、办公室
(1)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新闻发布、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工作;
(3)协调机关综合治理、综合业务、资产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
(4)负责管理政务大厅的窗口;
(5)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人事教育科(含机关党委、科技外事办)
(1)承办局机关、直属单位、忻府分局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等事项;
(2)承办所辖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的人事管理;
(3)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包括公务员年度考核、考评;
(5)负责组织直属事业单位土地、地勘和测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和劳动技能鉴定;
(6)负责本局科技外事工作,组织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安排外事接待工作和办理出国人员有关手续;
(7)负责本局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8)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3、政策法规与调控监测科(行政复议办公室)
(1)组织起草、制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规范性文件,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
(2)组织承办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和法律、法规的汇编工作;
(3)调查研究、起草土地、矿产、测绘工作的行政管理政策;
(4)调查研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负责各县(市)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组织听证工作;
(6)负责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7)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及相关改革研究;
(8)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9)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4、规划科
(1)组织编制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参与编制地质环境综合规划,审核全市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
(2)参与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3)指导和审核市级以下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专项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非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4)负责对国土资源各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财务科
(1)组织拟订并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全市性的土地、地质勘查资金;
(2)对国土资源工作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种专项资金进行征收、监督及管理,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3)承担财政拔给资金的财务管理,编制预算、决算;
(4)按照有关经费使用办法的规定,编制各项经费收支预算;
(5)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财务监督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6)监督管理市局国有资产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
(7)负责对全市所属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及忻府分局财务的监督管理。
6、耕地保护科
(1)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拟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
(2)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3)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落实情况;
(4)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
(5)负责各类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的立项审查和验收报备工作;
(6)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
(7)承办农业用途的国有荒山、荒坡开发的审核报批工作;
(8)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7、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科
(1)承担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指导工作,拟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2)拟定征地补偿标准,指导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
(3)承担市区土地征收征用的指导及协调工作;
(4)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和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用地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
(5)承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占地审批。
8、权籍调查科
(1)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土地调查和不动产权籍调查,具体承担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调查和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2)组织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调处不动产权属争议。
9、不动产登记科
(1)拟定市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办法、规定;
(2)发展市级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县(市、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
10、土地利用管理科
(1)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2)规范和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
(3)负责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
(4)负责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
(5)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
(6)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11、地质勘查环境科
(1)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网站的统一管理;
(3)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适时修订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5)组织省、市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初审、评审工作和市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审查备案工作;
(6)组织编制全市探矿权出让计划及探矿权设置方案的上报。受理探矿权申请、上报、复核等工作;
(7)负责探矿权的年度检查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区域地质勘查工作监督管理;
(9)负责地下水勘查的监督管理和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10)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指导地质公园保护与建设;
(11)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地质勘查计划。负责组织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
(12)参与对新建、扩建、改造矿山企业投产验收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对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单位资质进行备案;
(13)组织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隐患排查(巡查、核查),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工作;
(14)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认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12、矿产开发管理科
(1)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
(2)依法受理采矿权申请,依法承担采矿权登记、延续、变更和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管理工作;
(3)负责征收资源整合、采矿权转让中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登记费;
(4)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
(5)管理全市二级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的监督检查;
(6)参与调处重大采矿权属纠纷;
(7)组织市级发证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工作。
13、矿产资源审批与储量科
(1)对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综合管理,拟定相关政策和具体规定,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采矿权出让计划(除扩权强县的保德县、原平市外),依法受理新设采矿权申请,负责新设采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审查、报批、划定矿区范围工作;
(2)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3)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4)承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审核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5)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6)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14、督察应急科
(1)负责督促检查局有关科室和所属单位对上级机关作出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负责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要批办件、督办件的督察工作;
(3)负责督察全市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用地、矿产资源配置等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
(4)承办局务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督察工作。
15、行政审批科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