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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05 10:49 大 中 小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解决我市不动产权属争议,为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组建市县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构,健全完善全市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明确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相关部门的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做到“争议应调尽调、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
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妥善调解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协商解决为主,依法裁决为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
(四)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和山西省有关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调处范围
各地要依法受理属于确权前置、须由政府处理以明确土(林)地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受理范围不包括合同纠纷等可仲裁或可诉讼的不动产权属争议。
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有:不动产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不动产违法案件、农村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农村土(林)地经营权争议案件和其他不作为权属争议的案件。
原林业部门登记的集体林地使用权要先区分是否属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对属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的不予受理,但上世纪八十年代由政府颁发的山林权证因四至界线标识不准确或地貌改变等导致权属界线产生争议的,应作为权属争议进行调处。
对本世纪初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时期颁发的《林权证》存在争议的,按以下区分处理:属登记错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则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属权属争议案件的,宜与不动产权属争议并案处理;其他争议由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工作程序
(一)投诉
对于当面投诉或电话进行投诉的,投诉受理人员要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听取投诉者所表达的诉求,并认真做好书面记录,调查事实真相后,要及时回复投诉人处理结果。书面投诉的,要及时主动联系投诉人,了解事件经过,找事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书面回复。投诉渠道有:
1、拨打监督投诉电话:0350—8675134。
2、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信箱、市不动产微信公众号上留言。
3、拨打12345市长热线投拆。
(二)受理。各职能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登记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测管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管辖规定受理调处申请。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五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调查。受理案件后,在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依法做好笔录)的基础上,通过现场勘验、调阅档案、走访、询问等方式,调查权属真实情况,掌握争议地产生的原因、经过、现状等,并认真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有关证据材料,形成调查卷宗,作为调处依据。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时,应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及四至边界相关人员到场,依法做好现场取证(摄像、笔录)工作,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四)调解。调解是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的必经程序,应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前期掌握有关证据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争议地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进行调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主动、互谅、互让自愿和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行政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手印),由相关部门加盖印章。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报上级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构。
(五)制定调解书或作出处理决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相关部门加盖印章。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属地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对争议地使用权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结案立卷归档。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及时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存查。对生效的调解书、决定书由该行政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制定本地工作实施意见。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加强宣传引导,注重协调沟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有关不动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一步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调动各级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引导群众依法协调解决权属争议,为开展调处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调度通报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档案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及时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存查,未经许可不得向外借阅办案资料。争议调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公正、公平调处,严禁借调处之机向权属争议当事人吃、拿、卡、要,收取好处费用,违者将按照有关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四)加强体系建设,做好联防联控。各地要通过加强体系建设、强化部门联动,做好联防联控。要防微杜渐,将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引发治安案件和群体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各地要将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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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