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冬春季节是动物产品消费旺季,也是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春节期间活畜禽调运频繁,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加大。为扎实做好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春节期间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各类风险隐患,全力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冬春季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二、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监管

  各市要把安全生产摆在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强化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和兽医实验室安全监管,坚决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确保春季期间生产安全。要深入企业一线,重点围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高压容器使用、液氨存储设备管理、病死畜禽转运处理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情况,组织开展检查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建立集中整治台账,立即组织整改。

  三、持续强化监测排查

  各市要结合当地畜禽养殖状况、历年疫情规律、畜禽调运情况,组织对规模养殖场、畜禽屠宰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畜禽交易市场、候鸟越冬栖息地等重点环节、关键场所全面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重点监测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仔猪腹泻、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常见多发疫病。一旦发现监测阳性和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四、扎实做好检疫监管工作

  活畜禽调运是冬春季节动物疫病传播的最大风险。各市要严格落实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调运监管、落地报告等监管措施,全面实施畜禽运输车辆、人员备案制度和运载工具清洗消毒制度。严格产地检疫。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提高养殖场(户)的依法报检意识,引导规模养殖场通过“牧运通”APP,在移动端进行产地检疫申报。强化官方兽医管理,规范产地检疫行为,杜绝开具虚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隔山开证”、不检疫就出证、甚至出具“人情证”,确保检疫工作的真实性。严格屠宰检疫。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非洲猪瘟和“瘦肉精”自检、病害畜禽及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全程质量安全防控制度。把好入场查验关,严禁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没有佩戴畜禽标识的动物及病死动物入场。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不合格的牲畜产品,按照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对监督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要依法查处,追根溯源。

  五、着力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各市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措施。加强对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督促养殖场户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严格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程序,强化病死猪确认工作,统一应用“山西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切实履行部门管理责任,从源头上防止随意抛弃病死动物行为,防止病死动物进入流通环节,防止因不规范处理病死动物导致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扩散蔓延。

  六、严格落实入晋指定通道制度

  各市要加大入晋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道口的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落地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屠宰企业在接收外埠动物和动物产品时,检疫票证必须有入晋指定通道检查站的检查签章。各市县安排专人每日在山西智慧兽医信息系统中进行动物检疫A证信息核验,对未经指定道口运入动物的,应当在3日内将有关违法线索以书面公函移送同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七、加强技术指导和宣传

  各市要加大对新颁布实施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规章的宣贯力度,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等防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殖场户全面加强生物安全管理,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做好冬春季寒冻天气畜禽防寒保暖工作,指导从业人员增强防范意识,推动实现人病兽防。推进清洗消毒常态化,结合天气状况,每月5、15、25号开展一次集中清洗消毒活动,有效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消除疫情隐患。

  八、强化应急管理

  各市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应急值班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一旦突发动物疫情或发现监测阳性动物,按照“早、快、严、小”原则,果断采取措施,严防疫情扩散蔓延。要及时完善应急预案,调整充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队伍,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定期更新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切实提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水平和实战能力。同时,加强舆情管控和引导,防止恶意炒作。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相关解读:《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冬春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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